葡国政客的黑手伸得也太长了 正文

导读:澳门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爱国者治澳」的原则,对提名参加立法会选举的所有直选组别和间选组别及其提名人的参选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其中二十人不拥护《澳门基本法》及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因而取消其参选资格一事,并未引发国际社会的注意。

澳门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爱国者治澳」的原则,对提名参加立法会选举的所有直选组别和间选组别及其提名人的参选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其中二十人不拥护《澳门基本法》及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因而取消其参选资格一事,并未引发国际社会的注意。曾经对香港事态经常说三道四并祭出多项「制裁」措施的美国,至今没有对澳门的这个事态开声;其他的「应声犬」眼看「带头大哥」默不作声,因而也就「铿番把声」,能偷懒就偷懒。就连曾经为所谓澳广视与葡文部记者的纠纷事件,插手干预的葡国外长及某些国会议员,今次也吸取「表错七日情」的教训,销声匿迹。不过,倒是一位名不经传的葡国女士,却是在并非葡国本土的比利时布鲁塞尔说三道四。在整个世界舆论场域中,颇有「茕茕孑立,形影相吊」之态。据葡文媒体报导,欧洲议会的葡国成员Isabel

Santos,日前就中国澳门特区有立法会选举参选人被「DQ」一事,以书面形式向欧盟高级外务代表、欧盟委员会副主席Josep

Borrel提问,从最近的消息可以看出,中国对澳门的「压制」似仍在继续,有多名参选人无法参加澳门今年的立法会选举,其中大部分是民主派的成员。又指,选管会提出涉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禁止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等等。而这些「标准不明确,且还具追溯状况,(这些标准)严重违背『一国两制』原则,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她还声称,鉴于这些准则违反最基本的法治原则、违反有效期至二零四九年的《澳门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故向曾任欧洲议会议长的Borrel提以下问题:要求该委员会交待,为维护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自由以及中国作出的政治承诺,委员会已经采取了哪些举措?Santos亦在其脸书贴出该提问。

这简直就是「捞过界」!如果说,此前葡国国会中有某些议员,就中国澳门特区的事情说三道四,固然是干预中国及其澳门特区的内部事务,违反国际公法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但由于葡国曾经对澳门进行殖民管治,因而是与其摆脱不了「殖民意识」,自以为仍有「权利」吱吱喳喳,在西方人的眼中,仍有其「道理」的话,那么,无论是当年葡国逐步占领澳门,还是在中葡两国政府谈判并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至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及授权澳门特区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过程中,却是完全与欧盟没有任何关系,这位山度士女士,凭什么要求欧盟干涉中国及其澳门特区的内部事务?这个山度士女士声称,「DQ」决定违反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建议她认真阅读《澳门基本法》,就在「序言」的第三段明确阐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这就确定,《澳门基本法》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律,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制定《澳门基本法》的唯一法律依据。因此,《澳门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内法,如何制定和履行国内法,完全是一个国家的内政。任何外国机构和个人,都无权横加干预。因此,山度士女士拿出《澳门基本法》来说事,就是典型的「打着红旗反红旗」——她所「反」的,是基本法的国内法定位,及基本法的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基于这个原则,选管会必须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禁止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等,作为审查立法会参选人资格的标准。这本来就体现了她所说的「最基本的法治原则」。

山度士女士还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抬出桌面。不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但按照国际惯例,国际公约不能直接在各国生效,必须透过国内立法才能适用。比如,山度士女士所在的葡国,就是以将整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写进《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作为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部分内容。同样道理,《澳门基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因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必须透过澳门特区立法,予以实施的。何况,即使如此,也不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所有内容,都在中国澳门特区适用。实际上,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二日,《澳门政府公报》刊登了葡萄牙国会的92/413号决议,宣布葡萄牙政府决定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引申适用于澳门,幷同时明确对两个公约的一些条款作出保留,不在澳门适用。具体的葆留是:(1)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第一条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规定;(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人入进入本国之权,不得无理剥夺」的规定;(3)第十三条关于驱逐外国人出境的规定;(4)第三十五条关于选举的规定。上述四条规定之所以不能适用于澳门,原因是:第一,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不是殖民地,决不能行使「民族自决权」。因此,两个人权公约的第一条不能在澳门适用。第二,澳门虽是我国的领土,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内地公民却不能自由出入澳门,因此,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不能适用于澳门。第三,依照《澳门组织章程》,驱逐外国人出境,是澳门总督行使的权力,而不是如人权公约那样需由司法机关决定。第四,澳门立法会依法应由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委任的议员组成,这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直接或经由自由选择之代表参与政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人权

公约第二十五条应予保留。以上说明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为何是有保留地适用于澳门。澳门回归后,中国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备忘录,时任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何厚铧发表声明,分别从中国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的角度,重申上述四点「保留」事项。这就说明,即使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中国澳门特区的实施情况,与并非是澳门居民,亦非联合国人权机构成员的山度士女士,没有任何关系,因而也就无权说三道四。这也是她所强调的「最基本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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