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爱国者治澳」法制化完善选举法律 正文

导读:由于八月初突发疫情,本澳当时已进入「民防即时预防状态」的关系,考虑到行政长官答问大会的参与人数众多,基于集体健康安全考量,原定于八月十日举行的行政长官立法会答问大会,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与立法会主席高开贤商议后达成共识,决定予以取消,立法会议员如对特区政府施政工作和社会民生事务有任何问题,可用书面方式提出。

由于八月初突发疫情,本澳当时已进入「民防即时预防状态」的关系,考虑到行政长官答问大会的参与人数众多,基于集体健康安全考量,原定于八月十日举行的行政长官立法会答问大会,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与立法会主席高开贤商议后达成共识,决定予以取消,立法会议员如对特区政府施政工作和社会民生事务有任何问题,可用书面方式提出。前日,特区政府公布了贺一诚对议员们以书面方式提出的问题的书面回覆,内容涉及特区政府施政工作和社会民生事务的方方面面,一如常态下的行政长官立法会答问大会。因而这系列答问内容的公布,也可说是进行了一次行政长官立法会答问大会。这本应是第六届立法会的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也是最后一次行政长官答问大会。由于疫情关系改以书面答问形式进行,虽然有所遗憾,但也总算完成而有所交代。而且因为是书面答覆,因而比在立法会以口头回答,更为准确、精简。由于习近平主席提出「爱国者治港/治澳」的政治原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一和附件二,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也据此决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随后香港特区也对此进行了本地立法;与此同时,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副主任邓中华等中央主管官员,也分别就「爱国者治港/治澳」的条件资格,作出了权威性的诠释。因此,有立法会议员就此议题向行政长官提出询问,而贺一诚也对此作出较为精准的回答。这项内容是第六届立法会最后一次行政、立法互动活动的最精彩「亮点」。

贺一诚在阐释「爱国者治澳」的标准时指出,「爱国者治澳」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原则。如何界定「爱国者」,至少有三个重要准则:一是,爱国者必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及安全的行为。二是,爱国者必须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尤其是,《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爱国者也必须完全尊重和维护这一根本性制度。三是,爱国者必然全力维护澳门的繁荣稳定。贺一诚在回应官委议员陈华强有关询问中指出,澳门特区现行的《宣誓就职法》、《立法会选举法》等法律已对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有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这一根本原则,特区政府正展开深入研究,如何更全面、更准确地将「爱国者」标准规范化,进一步完善「爱国者治澳」原则的法律机制和制度保障。爱国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贺一诚还表示,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依法独立运作,包括行政长官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干预。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赋予的权力对参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依法拒绝接纳无被选资格的参选组别名单,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有关决定得到澳门特区终审法院裁决的确认。对于选管会作出「DQ」个别被认定「不拥护」「不效忠」人士的参选立法会的资格的决定,和终审法院对相关上诉案作出的判决,贺一诚表态,特区政府尊重和支持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相关决定,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相关裁决。

这次「DQ」行动,事出突然,来得比预料的较快较早,而且力度也很大,一步性完成。曾经有被「DQ」者提出质疑。而终审法院的判决书则指出,「选举管理委员会履行了应该履行的举证责任」,审查参选人资格;选管会要求司法警察局国家安全部门提供资料,司警局无须《立法会选举法》赋权执行相关情报搜集任务;「在行政当局作出的限定性活动中,不存在所谓的对平等原则(以及适度原则、善意原则、公正原则、保护信任原则等)的违反」。这当然是正确的。不过,《立法会选举法》赋予选管会的职能权责,只是一个框架性的规定。如果能够将其更具体的法定化,在框架性的「篮子」中,装载更多的实质性的法律条文,就将能使得践行「爱国者治澳」原则更具法律保障,更为符合法制建设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因此,可以参考香港特区的的做法。其实,「DQ」某些人的参选资格,就有着借鉴香港模式的意义。既然审查参选者的资格的方式,可以移植香港的某些做法,那么,在完善选举法律制度方面,更应如此。因为这是中央的统一部署,而澳门和香港两地都是实行「一国两制」,有着基本的共通性,因而香港的经验,澳门是可以而且应该参考借鉴的。

当然,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在共性中也存在着个性的差异。在中央针对香港采取的两个重大决策:为维护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立法,及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虽然其原则同样适用于澳门,但具体做法上就有着较大的差异。由于香港当时不具落实上述两大决策所需要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因而就由中央行使《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力,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进行立法及作出决定。而澳门本身就具备落实这两大决策的政治和社会环境条件,实际上早就已经为履行基本法赋予澳门特区的宪制性责任,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因而完善选举法律制度,也完全可以由澳门特区自行完成。尤其是在「DQ」了被认定「不拥护」「不效忠」者的参选资格后,第七届立法会在为完善选举法律制度进行修订法律等立法工作时,就将会更为顺利。因此,为全面准确地落实贯彻「爱国者治澳」原则,在第七届立法会成立后,首要工作就应是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法》和《立法会选举法》,引进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机制,作为负责审查并确认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和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机构。委员会的成员由澳门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担任。另外,订定政治公职据位人的履誓「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其中「正面清单」是:拥护宪法及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拥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及国家安全;认同澳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以及中央对澳门可行使管治权及拥有主权;拥护「一国两制」的落实原则;拥护基本法框架下保持特区繁荣稳定的目的;忠于特区及维护特区利益。

「负面清单」是:作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活动;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对澳门管治权及行使主权;宣传或主张、推动「自决主权或治权」、「全民投票」、「全民制宪」等;寻求外国势力干预澳门事务;作出或有倾向作出损害基本法内以特首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秩序,例如以非法手段强迫或威吓行政长官改变某项政策,无差别地反对政府提出的议案;侮辱或贬损国歌等国家主权象征标志;利用政府举行的选举,组织或实施对抗中央及特区政府的「变相公投」等。这样,澳门特区的选举法律制度就将更臻完善,贯彻执行「爱国者治澳」原则就更具有法律保障,澳门特区的法制建设就更为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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